《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 ? ?一、修訂《辦法》的主要依據
? ?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 (二)有關規章、規范性文件:《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2018年第16號令)、《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2018〕843號)、《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17年第10號令)、《青海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青建工〔2022〕34號)等。
? ? 二、修訂《辦法》的目的和重要性 ?
原《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青建工〔2019〕452號,以下簡稱“原《辦法》”)2019年12月發布后,已施行近4年。近年來,國家、省下了一系列關于促進工程監理依法履職,推動監理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文件,為深入貫徹落實關于工程監理行業改革工作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規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我廳在深入調研、認真總結的基礎上,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 ? 三、《辦法》的基本架構???
《辦法》共六章,共五十三條。第一至九條為總則,主要對《辦法》總原則、適用范圍、監督管理等進行了總規定;第十至二十五條為招標,主要對招標人、招標前置條件、資格審查、招標文件等進行規定;第二十六條至三十四條為投標,主要對投標人、投標文件、投標無效情形等進行了規定;第三十五條至四十五條為開標評標,主要對開標、評標委員會評標等進行了規定;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為定標,主要對招標人自主定標、中標通知書、合同簽訂等進行了規定;第五十一至第五十三條為附則,主要規定了《辦法》施行時間、解釋權等。
? ? 四、《辦法》的重點內容
? ?(一)關于監理招標范圍和招標方式。該《辦法》第四條和第十二條,規定了按照國家發改委16號令《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管理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所列的依法必須進行監理招標的規模標準以及所采取的招標方式等。但是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監理招標的項目,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依法自主確定采購方式。應當理解為對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監理招標的項目,可以選擇直接發包,也可以采取非招標方式,但《辦法》明確,針對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自主確定采購方式,但不得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串通投標、虛假騙標等違法行為。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自主確定采購方式,但不得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串通投標、虛假騙標等違法行為。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若采用招標方式,應嚴格按照《辦法》規定,確定監理單位。
? ? (二)關于監理招標資格審查方式?。《辦法》第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了資格審查方式,招標人可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項目特點選擇采用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后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如果采用資格預審辦法的,招標人應當發布資審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按照資格預申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對資格預審申請人有關信息進行審查。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書面告知資格預審結果,其中未通過的應當告知其原因。如果采用資格后審辦法的,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 ?(三)關于監理招標推行招標人負責制。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推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招標人應承擔招標過程、招標結果的主體責任。這是為了進一步體現招標投標簡政放權的理念,強化招標人對工程項目終身負責的權責意識。進一步擴大招標人自主權,加強招標人對監理招投標全過程的監管,強化投標單位中標后合同履約監管,遏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監理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此條的修訂吸納了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相關內容,是一種創新。?
? ?(四)關于監理招標試行評標與定標分離。該《辦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四十七規定: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除招標人明確要求排序外,中標候選人不標明排序。除由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外,招標人可以按照科學、民主決策原則,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擇優確定中標人,即“由評標專家通過打分確定中標人的方式”改為“專家只是定性評審,只對投標文件是否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提出意見,并推薦合格的不排名的不超過三家中標候選人,在定標環節,由招標人擇優確定中標人。“三重一大”,即: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的,應當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公示中標候選人。招標人自主確定中標人的,應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起二十日內自主確定中標人,并自定標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公示中標候選人。中標候選人公示結束且無尚未處理的異議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二維碼中標通知書(青海省工程建設監管和信用管理平臺打印)。這一條的修訂充分參考了《招標投標法》(修正草案)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 11號)等相關內容,也是一種創新。
? ?(五)關于監理招標優化評分標準。《辦法》將投標人擬派總監理工程師評分滿分值從12分降至7分;投標報價滿分值從20分提高至25分。新的評標內容由資信業績、監理大綱、投標報價三部分組成,共計100分,其中資信業績滿分值30分、監理大綱滿分值45分、投標報價滿分值25分。該《辦法》附件1評標辦法和評分標準由資信業績(30分)、監理大綱(45分)、投標報價(25分)三部分組成,共100分。其中:資信業績由投標人建筑市場信用和監理班子組成。監理大綱由質量控制、安全生產、工地揚塵、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合同管理、監理機構、監理設施、合理化建議組成。投標報價由評標基準價的合成范圍確定。同時,兩種評標基準價合成方式在開標過程中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在開標過程中,由招標人代表或監督單位代表隨機抽取一名投標人代表,并由該投標人代表在各方監督下隨機抽取一種基準價合成方式,由招標人(代理機構)公布結果。在附件2現場監理部主要管理人員配備標準,此標準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按照其規模對現場監理部主要管理人員的最低配備標準。
? ?(六)關于監理招標投標優質優價。修訂該《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按照優質優價原則,招標人要求創建江河源杯獎項工程且成功創建的,監理收費可在合同價基礎上上浮1%—5%;招標人要求創建魯班獎工程且成功創建的,監理收費可在合同價基礎上上浮5%—10%。實行優質優價的工程,招標人應當將相關優質優價條款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