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建工〔2023〕274號
西寧市城鄉建設局,海東市、各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
? ?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維護監理招投標活動中各方合法權益,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益和效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我廳對《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青建工〔2019〕452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2023年9月19日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維護監理招標投標活動中各方合法權益,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益和效率,保證工程質量,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程監理,是指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安全生產進行管理,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工程監理單位從事監理業務,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維護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
?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橋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環衛、園林、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 第四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達到《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8年第16號令)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依法必須通過招標選擇工程監理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監理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自主確定采購方式,但不得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串通投標、虛假騙標等違法行為。
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若采用招標方式,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確定監理單位。
? 第五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高效、物有所值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 第六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全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各市、州、縣(行委、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監理市場的培育和規范。
? 第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應當全流程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投標人應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和行政監督要求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 第八條?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推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招標人應承擔招標過程、招標結果的主體責任。
? 第九條?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標
? 第十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由招標人自行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是按照規定提出監理招標項目、進行監理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實施招標的,應依法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規定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權限,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合同權利義務。
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 第十一條?進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依法需要履行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的,已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
(三)工程建設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十二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達到《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8年第16號令)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的監理項目,除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規定可以進行邀請招標和不招標的外,應當公開招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關規定經認定可以邀請招標:
(一)工程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
(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工程監理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 第十三條?招標人可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項目特點選擇采用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后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采用資格預審辦法的,招標人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對資格預審申請人有關信息進行審查。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其中未通過的應當告知其原因。
采用資格后審辦法的,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 第十四條?招標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或辦理自行招標備案手續?;
(二)編制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
(三)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四)發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
(五)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答疑;
(六)抽取專家,組建評標委員會;
(七)開標、評標、定標;
(八)中標候選人公示;
(九)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公告中標結果。
? 第十五條?招標人應按《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的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
? 第十六條?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模、項目估算或投資概算、資金來源;
(二)對投標人資格條件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三)獲取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方式;
(四)遞交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
(五)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六)開標時間及地點;
(七)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
(八)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真實合法,不得設定與招標工程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不合理條件,不得將獲獎情況、組織管理體系認證、總監理工程師監理經驗、類似業績等設置為投標人或總監理工程師的資格條件,不得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 第十七條?公開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項目,實行網上獲取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按照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要求編制。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發布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時,應將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同時上傳,供投標人免費下載,確實需要紙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的,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核算成本,按照“以收抵支”原則收取費用。
? 第十八條?招標人應當編制投標最高限價,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招標人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應當參照監理行業計費規定確定。
? 第十九條?實行資格預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項目招標,資格預審文件一般應當包括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申請人須知,以及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資質、業績、技術裝備、財務狀況和擬派出的總監理工程師與主要監理人員的簡歷、業績等證明材料。
? 第二十條?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參照《關于印發<標準設備采購招標文件>等五個標準招標文件的通知》(發改法規〔2017〕1606號)相關規定要求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包含下列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評標辦法;
(四)合同條款及格式(應明確專項條款主要內容);
(五)委托人要求;
(六)投標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一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的,應責令招標人限期改正,未改正前不得繼續招標投標活動。
?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在發出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發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 第二十四條?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發出后,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質疑的,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答復。
?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第三章??投?標
?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是響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參與投標競爭、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條件的法人組織。
投標人可以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的實際情況采取聯合工程監理的形式共同投標,由同一專業的監理企業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企業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指定牽頭人,明確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只能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不得針對同一標段再以各自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
?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自主報價和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并對投標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
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資質證書及監理組織機構的有效證件電子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
(四)聯合體協議書;
(五)投標保證金支付憑證或投標保函、保證保險單電子文件;
(六)資格審查資料;? ?
(七)監理大綱:包括質量、進度、投資控制目標及措施,安全監理措施,對重點、難點問題的監理方法、對策和措施;
(八)擬派項目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情況一覽表,并附項目監理人員簡歷、業績及資格證明文件的電子文件;
(九)用于工程的常規檢測設備、工具一覽表;
(十)監理費報價;
(十一)《青海省省外建設工程企業登記冊(監理單位)》;
(十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無效;隱瞞實情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一)投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投標資格被暫停、取消或被責令停產停業期間的;
(二)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三)監理企業資質證書被暫扣或被撤銷的;
(四)財產被接管、凍結或企業處于破產狀態的;
(五)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參加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的;
(六)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且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
(七)投標人與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或者存在控股關系的;
(八)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或者投標擔保的;
(九)投標聯合體未提交共同投標協議、未明確各方承擔連帶責任、未明確聯合體牽頭人,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
(十)投標文件未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的;
(十一)企業建筑市場信用被列入“黑名單”一年之內、被評定為C級半年之內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條?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供電子投標文件時,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的規定編制和提供電子投標文件,并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要求編制并加密投標文件,未按規定加密的投標文件,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拒收并提示。
? 第三十一條?投標人少于3個的,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必要時采取對招標文件設定的投標人資格條件等進行修改或者其他相應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后,開標、評標,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從現有投標人中確定中標人。
?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保函、保證保險的,均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保函、保證保險和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向招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保函、保證保險。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從其開戶銀行的基本賬戶轉出。
? 第三十四條?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牟取中標。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開標、評標
? 第三十五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所有投標人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實行電子開標的,在發布招標文件的電子交易平臺公開進行,所有投標人均應當準時在線參加開標。
? 第三十六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并應當滿足專業分工需求,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應當在政府依法設立的綜合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應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 第三十七條?評標應由評標專家委員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招標文件規定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評定。
? 第三十八條?對于評標時發現的投標偏差,評標委員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招標文件的規定認定偏差的偏離程度。法律、法規、規章和招標文件未規定作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為細微偏差。屬于細微偏差,不影響投標文件的有效性,評標委員會不得做為否決投標條件進行處理。
? 第三十九條?初步評審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無效: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不可競爭費用未按相關規定足額計取或者讓利、優惠的;
(八)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九)省外企業未提供《青海省省外建設工程企業登記冊(監理單位)》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條?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否決投標條款應在招標文件“前附表”或“評標辦法”中明確規定外,招標人不得任意設置其它否決投標條款,評標委員會不得延伸招標文件內容否決投標文件。
? 第四十一條?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為異常低價,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作澄清或者說明,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導致合同履行風險過高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 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進行澄清或者說明,其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 第四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集體研究并分別獨立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并對評標打分登記表和評標報告簽字確認。
? 第四十四條?評標報告內容包括:
(一)招標情況,包括監理工程概況、招標范圍、方式和招標的主要過程及接受投標文件情況;
(二)開標情況,包括開標的時間、地點,參加開標會議的單位、人員等情況;
(三)評標情況,包括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評標的方法、內容和依據,對各投標文件的分析、處理無效投標文件的理由及評審意見;
(四)評標結果,包括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等;
(五)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否決投標人的具體理由。
評標報告應在評標結束時完成,并經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確認。
? 第四十五條?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除招標人明確要求排序外,中標候選人不標明排序。
第五章 定?標
?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按照科學、民主決策原則,建立健全內部程序控制和決策約束機制,根據報價情況和技術咨詢建議,結合對中標候選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風險復核情況,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擇優自主確定中標人,并依法依規接受監督。
? 第四十七條?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的,應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公示中標候選人。招標人自主確定中標人的,應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20日內自主確定中標人,并自定標結束之日起3日內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公示中標候選人。
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中標候選人名稱、排序(如有)、服務期限;
(二)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承諾的總監工程師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
(四)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五)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六)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時限應當從發布公示的第二天算起。
? 第四十八條?中標人候選人公示結束且無尚未處理的異議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二維碼中標通知書(青海省工程建設監管和信用管理平臺打?。R婪ū仨氝M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日內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公告中標結果。招標人確定的中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重新確定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
? 第四十九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價即為合同價;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按照優質優價原則,招標人要求創建江河源杯獎項工程且成功創建的,監理收費可在合同價基礎上上浮1%—5%;招標人要求創建魯班獎工程且成功創建的,監理收費可在合同價基礎上上浮5%—10%。實行優質優價的工程,招標人應當將相關優質優價條款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
? 第五十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可以提交銀行保函或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同時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六章??附?則
? 第五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將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有關條款規定作為不良行為記錄進行處理,在有關媒體進行公示,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由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4日。原《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青建工〔2019〕4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