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誠鑫招標有限公司評標(審)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健全評標(審)專家庫管理制度,加強對評標(審)專家的管理,規范評標(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國家計委29號令)和《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評標(審)專家庫的管理以及評標(審)專家資格的認定、準入清出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司專家庫的組建和使用遵循統一建庫、集中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本公司非必須招標(采購)項目的評審、招標(采購)文件審核、技術參數論證、招標(采購)人要求抽取授權代表等應當從公司專家庫中抽取。
第二章 公司評標(審)專家庫的組建
第五條?公司專家庫的評標(審)專家專業涵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農業、電力、鐵路、機械、化工、冶金、建材、水文地質、法律、金融、經濟管理等相關專業。
第六條?申請進入公司評標(審)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招標(采購)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品德良好,作風正派,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審)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別專業中專家數量不能滿足需求的,可適當放寬評標(審)專家資格條件。
第七條?符合申報條件的評標(審)專家按下列步驟進行申請:
(一)采取個人申請或者單位推薦的方式申報。單位推薦的,應當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
(二)填寫《公司評標(審)專家登記申請表》并提供相應的專業資格證明。資格證明包括:最高學歷證書、身份證、職稱證、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等有效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后退回,復印件存檔備查。
第三章 評標(審)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評標(審)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招標(采購)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評標(審)委員會成員;
(二)查閱與評標(審)項目有關的招標(采購)(采購)文件,按照評標(審)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響應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接受參加評標(審)活動的合法勞務報酬;
(四)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或者舉報評標(審)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評標(審)專家負有下列義務:
(一)按時出席評標(審)活動,遵守評標(審)工作紀律,客觀公正進行評標(審),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二)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申請;
(三)對評標(審)過程及相關內容保密;
(四)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供應商)及其利害關系人,不得收受投標人(供應商)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五)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工作單位、技術職務和聯系方式等個人相關信息發生變化后,及時告知我公司;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評標(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向招標(采購)人申請回避:
(一)投標人(供應商)或者投標人(供應商)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供應商)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曾因在招標(采購)、評標(審)以及其他與招標(采購)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應當回避未申請回避的,招標(采購)人或者行政監督部門核查發現后,應當立即終止其參與評標(審)活動。
第十一條??評標(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認定后,應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其評標(審)專家資格的處罰。
(一)以虛假材料騙取評標(審)專家資格的;
(二)按規定應當主動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審)活動的;
(四)委托或者代替他人評標(審)的;
(五)私下接觸投標人(供應商)或者收受利害關系人的財物及其他好處的;
(六)向他人透露評標(審)過程中應當保密的信息資料的;
(七)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八)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評標(審)專家的資格:
(一)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審)工作的;
(二)因工作調動,不再適宜擔任評標(審)專家的;
(三)因個人原因,經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審)專家的。
第四章 ?評標(審)專家庫的管理
第十三條?本公司評標(審)專家庫由專人負責管理,包括評標(審)專家庫的日常使用及維護,對評標(審)專家信息的更新及完善。
第十四條 具有在相對封閉環境進行評標(審)專家抽取的條件,由熟悉計算機操作的專人負責。
第十五條?評標(審)專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抽取操作人員和參加評標(審)專家抽取及監督的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被抽取評標(審)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十六條?當天開標項目抽取評標專家結束后,由評標專家抽取專員在半小時內將成功的抽取專家截圖發至招標業務部負責人。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9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