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青海省財政廳省級政府采購計劃及方式(類型)內部審批工作規程》和《青海省財政廳省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規程》的通知
青財采字〔2011〕1649號
廳內各相關處室、省采購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省級政府采購管理,規范政府采購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青海省省級政府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和類型審批管理辦法》(青財采字[2011]1632號)和《青海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青財采字[2011]1640號)規定,我們制定了《青海省財政廳省級政府采購計劃及方式(類型)內部審批規程》和《青海省財政廳省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青海省財政廳省級政府采購計劃及方式(類型)內部審批規程
2、青海省財政廳省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規程
青海省財政廳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1:
青海省財政廳省級政府采購計劃及方式(類型)內部審批規程
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通知》(青政辦〔2009〕128號,以下簡稱《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和《青海省省級政府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和類型審批管理辦法》(青財采字(2011)1632號)的規定,省級政府采購計劃申報審批工作實行“限期申報、集中審核、分類審批、統一下達”的辦法,即:采購單位在采購預算下達后一個月內上報采購計劃,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進行集中審核,并根據各部門上報采購計劃分類申批、統一下達政府采購計劃。具體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采購單位按照《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的規定填寫《青海省級政府采購項目實施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并附采購項目應達到的技術或服務等方面的要求。
二、采購單位應按規定的時限要求將《審批表》及相關材料送省財政廳部門預算管理處室審核確認資金性質及用途(采購交通工具的需經省財政廳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審核同意)后,送交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對采購單位未按規定的時限上報《審批表》及相關材料的,采購單位以需求時間緊急為由提出的非公開招標采購申請不予受理。
三、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收到采購單位《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后及時審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貨物以及預算金額不足1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單項預算金額不足20萬元的工程,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批復采購單位按照分散采購的組織類型實施;
(二)預算金額在1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單項預算金額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的工程,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綜合考慮采購需求時間、采購成本等因素商相關預算管理處、采購中心提出擬辦意見,每周匯總上報主管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的廳領導、主管相關預算處的廳領導和主管采購中心的廳領導審查、審批。
(三)預算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單項預算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工程,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審核實行公開招標的,批復政府采購中心以公開招標的采購方式組織實施。
四、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按照規定程序確定采購方式及類型后,形成批量計劃報主管廳領導審批后,以省財政廳文件的形式下達給省級各部門,并抄送省財政廳相關預算管理處、國庫管理機構(支付部門)及行政事業資產管理部門,屬于集中采購的項目,同時抄送省政府采購中心。
五、預算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單項預算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單位申請采取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和部門集中、分散采購組織類型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預算金額不足800萬元的,由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商相關預算管理處、采購中心審核提出擬辦意見后,報主管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的廳領導、主管相關預算處的廳領導和主管采購中心的廳領導審查、審批;800萬元以上不足1500萬元的,報省財政廳政府采購方式(類型)審批領導小組審批。即:分別報主管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的廳領導、主管相關預算處的廳領導和主管采購中心的廳領導審查后,報廳長審批。預算金額超過1500萬元的項目經省財政廳政府采購方式(類型)審批領導小組審核后報省政府主管副省長審批。
六、經審批同意按分散采購組織類型實施的項目,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按照規定程序報主管廳領導審批后,以省財政廳文件的形式予以批復,同時抄送相關預算管理處、國庫管理機構(支付部門)及行政事業資產管理部門,作為下達采購預算及辦理資金支付的依據。
七、已批準按照《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規定采購方式實施的政府采購項目,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已批準采購方式的,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采購單位填報《青海省省級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方式變更申批表》(以下簡稱《變更審批表》),說明變更理由,政府采購中心審核簽署意見,并附原已批準的《申批表》,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變更原因特殊或復雜的應另附說明。
(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收《變更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后進行審查(申請變更原因特殊或復雜的,從省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專家進行咨詢)后,分別按以下方式辦理:
1、對已按原批準采購方式進行招標,因投標供應商不足三家無法繼續按已經批準的采購方式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需現場變更為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審批。
2、對未進入集中采購程序需變更采購方式,或已按原批準采購方式進行招標,因投標供應商不足三家無法繼續按已經批準的采購方式采購,需要變更為單一來源、分散采購的,按照第五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審批。
附件2:
青海省財政廳省級政府采購
評 審 專 家 抽 取 規 程
按照財政部、監察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和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青財采字〔2011〕1640號)的規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抽取堅持“隨機抽取”的原則,并按以下程序進行:
1、由政府采購中心(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由采購單位)填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申請表》,在項目評審當天,到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申請抽取專家,特殊情況可于評標前一天抽取。
2、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監管人員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申請表》進行初審后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負責人審批。
3、政府采購中心或采購單位經辦人員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監管人員監督下從青海省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采購活動結束前,均不得向供應商和其他人員公開和泄露參加項目評審的專家名單。
4、若青海省政府采購專家庫不能滿足抽取需要時,可以由采購單位或政府采購中心按照財政部、監察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和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規定推薦評審專家候選人選,同時提供專家候選人選的有關材料,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研究確定后報主管廳領導批準。
5、對專業性極強或影響較大、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采購項目,如通過隨機方式確定評審專家難以滿足評審要求的,需采用非隨機抽取方式在專家庫選用專家的,嚴格按照財政部、監察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和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規定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研究后報主管廳領導批準。
6、打印《評審專家成員名單確定表》,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專家庫管理人員、采購單位及政府采購中心經辦人員簽字后,將《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申請表》、《評審專家成員名單確定表》等妥善保管,待評標完成后作為專家付酬、考核和備查的依據。
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申請表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申請表
現有政府采購項目(編號):,申請在專家評委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參加評標或項目論證評審,具體如下:
采購單位政府采購項目名稱
采購金額(萬元)采購方式抽取專家時間
項目評標(審)時間評標(審)地點
評審專家類型抽取專家人數
項目負責人項目經辦人
采管處負責人采管處經辦人
申請單位(蓋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