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于發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委員會工作細則》的通知
交公路發[2003]70號
各省、自治區交通廳,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慶市交通委員會,各計劃單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局:
現發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委員會工作細則》,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部頒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同時廢止。
交通部 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委員會評標工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工作,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依法實行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公路建設項目,其土建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工作適用本細則,其材料采購、設備安裝的招標評標工作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委員會評標是指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由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的工作過程。
第四條評標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五條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工作在保密情況下進行。評標委員會應當接受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二章評標工作的組織與準備
第六條評標工作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組建清標工作組;
(二)組建評標委員會;
(三)初步評審;
(四)詳細評審;
(五)撰寫評標報告。
第七條清標工作組由招標人選派熟悉招標工作、政治素質高的人員組成,協助評標委員會工作。
評標委員會由評標專家和招標人代表共同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評標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專家按照交通部有關規定從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清標工作組和評標委員會人員的具體數量由招標人視評標工作量確定。
第八條清標工作組和評標委員會成員應實行回避制度。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得進入清標工作組和評標委員會:
(一)本地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人員;
(四)在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活動中有過違法違規行為、五年內曾受過行政或黨紀處分的人員。
第九條清標工作組應在評標委員會開始工作之前進行評標的準備工作,主要內容包括:
(一)根據招標文件,制定評標工作所需各種表格;
(二)根據招標文件,匯總評標標準、對投標文件的合格性要求,以及影響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的全部因素;
(三)對投標文件響應招標文件規定的情況進行摘錄,列出相對于招標文件的所有偏差;
(四)對所有投標報價進行算術性校核。
評標工作使用的表格和評標內容必須注明依據和出處,招標文件未規定的事項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第十條清標工作應全面、客觀、準確,不得營私舞弊、歪曲事實,不得對投標文件作出任何評價。
第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應民主推薦一名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協調評標委員會成員開展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應根據評標工作量和工程特點,制訂工作計劃,明確分工,交叉審核,確保評標質量。
第三章初步評審
第十二條對投標文件的初步評審包含符合性審查和算術性修正。只有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文件才能參加詳細評審。
第十三條評標委員會開始評標工作之前,首先要聽取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及清標工作組關于工程情況和清標工作的說明,并認真研讀招標文件,獲取評標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數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和工程特點;
(二)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
(三)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質量標準及其它與評標有關的內容。
第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文件規定,對清標工作組提供的評標工作用表和評標內容進行認真核對,對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的內容要進行修正。
對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委員會認為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其中含有限制、排斥投標人進行有效競爭的,評標委員會有權按規定對其進行修改,并在評標報告說明修改的內容和修改原因。
第十五條通過符合性審查的主要條件包括:
(一)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內容填寫,字跡清晰可辨;
(二)投標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的簽字(含小簽)齊全,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三)與申請資格預審時比較,投標人資格未發生實質性變化;
(四)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內容和要求提供了投標擔保;
(五)投標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權代理人,其授權書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六)投標人以聯合體形式投標時,提交了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聯合體協議,聯合體成員單位與申請資格預審時未發生實質性變化;
(七)投標人如有分包計劃,應提交分包協議,分包工作量不應超過投標價的30%;
(八)一份投標文件應只有一個投標報價,在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情況下,不得提交選擇性報價;
(九)投標人提交的調價函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十)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不得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限;
(十一)投標文件不應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條件。
投標文件不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認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對該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如果有證據顯示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與他人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以及投標弄虛作假的,評標委員會應對該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第十六條投標文件若滿足符合性審查條件,但在其他方面存在細微偏差,評標委員會可要求投標人進行書面澄清、補正或者依據招標文件規定對投標文件進行不利于該投標人的評標量化,但不得對該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第十七條符合性審查工作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對投標人報價進行算術性修正。清標工作組做出的算術性校核結果必須經評標委員會復核后方可采用。算術性修正后,投標人的報價排序與開標時不一致的,評標委員會應對修正的內容作詳細說明。
第十八條對算術性修正結果,評標委員會應通過招標人向投標人進行書面澄清。投標人對修正結果進行書面確認的,其投標文件可參加詳細評審。
投標人對修正結果存有不同意見或未做書面確認的,評標委員會應重新復核算術性修正結果。如果確認算術性修正無誤,應對該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如果發現算術性修正存在差錯,應作出及時調整并重新進行書面澄清。
第十九條評標委員會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文件進行詳細評審前,發現有效投標文件不足三個,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投標,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章詳細評審
第二十條初步評審工作結束后,評標委員會應對投標文件從合同條件、投標報價、財務能力、技術能力、管理水平以及投標人以往施工業績及履約信譽等方面進行詳細評審。
第二十一條投標人通過合同條件評審的主要條件:
(一)投標人接受招標文件規定的風險劃分原則,未提出新的風險劃分辦法;
(二)投標人未增加業主的責任范圍,也未減少投標人義務;
(三)投標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驗收、計量、支付辦法;
(四)投標人未對合同糾紛、事故處理辦法提出異議;
(五)投標人在投標活動中沒有欺詐行為;
(六)投標人對合同條款沒有重要保留。
投標文件不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對其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二條評標委員會對投標報價的評審,應在算術性修正和扣除非競爭性因素后,以計算出的評標價進行評審。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報價進行評審前,發現投標人的投標價或主要單項工程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一般控制在低于標底15%左右),應當要求該投標人對相應投標報價作出單價構成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如果投標人不能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證明該報價可以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工期完成招標工程,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價競標,并作廢標處理。
如果評標委員會發現所有投標人的報價均高于標底或相應工程概算投資,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標,并建議招標人重新招標。
第二十三條評標委員會要對投標人的財務能力、技術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業績及履約信譽進行詳細評審。如發現投標文件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對其作廢標處理。
(一)相對資格預審時,其施工能力和財務能力有實質性降低,且不能滿足本工程實施的最低要求;
(二)承諾的質量標準低于招標文件或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
(三)關鍵工程技術方案不可行;
(四)施工業績及履約信譽證明材料虛假。
投標文件存在的其它問題應視為細微偏差,評標委員會可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或對投標文件進行不利于該投標人的評標量化,但不得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四條評標委員會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投標人的澄清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投標人的澄清內容將視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五條評標方法包括綜合評分法、最低評標價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它評標方法。
第二十六條綜合評分法是按照招標文件設定的不同分值權重對投標人的評標價、財務能力、技術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履約信譽進行評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薦中標候選人。綜合評分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七條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的,對各項內容的評分方法如下:
(一)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計算評標價得分,一般采用直線內插法計算;
(二)以投標人擬投入的財力資源情況,包括投標人的財務報表和相關證明材料,評價投標人的財務能力;
(三)以投標人承諾的擬投入本工程的技術人員、設備的配置情況,以及投標人制定的關鍵工序技術方案是否嚴密、可靠、有效評價投標人的技術能力;
(四)以投標人編制的施工組識設計、主要管理人員素質和安全生產保障措施與招標文件規定的質量與進度要求的符合程度評價投標人的管理水平;
(五)以投標人近五年完成類似公路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履約表現評價投標人以往施工業績和履約信譽情況。
評標委員會應在充分討論、溝通情況的基礎上,分別對投標文件進行打分。除評標價得分外,投標文件各項得分均不應低于其權重分的60%,且各項得分應以評標委員會的打分平均值確定,該平均值以去掉一個最高和一個最低分后計算。
第二十八條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的工作步驟:
(一)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文件進行列表;
(二)對在符合性評審過程中拒絕澄清的,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對其進行不利于該投標人的量化評分;
(三)對不能滿足第二十一條要求的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四)計算投標文件的評標價,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進行評分,其中以低于成本價競標的,應作廢標處理;
(五)對投標文件財務能力、技術能力、管理水平和投標人以往施工履約信譽進行評分,對不能滿足第二十三條要求的作廢標處理,對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文件應進行澄清或量化評分;
(六)對各項評分進行匯總,擬定“綜合評分排序表”,按評分從高到低進行排序,推薦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得分排名第二和第三的為后備的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最低評標價法是對通過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的投標人按照評標價由低到高排序,推薦評標價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條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的工作步驟:
(一)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文件報價進行列表;
(二)對在符合性評審過程中拒絕澄清的,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對其進行不利于該投標人的評標量化;
(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扣除非競爭性因素,計算出評標價,其中以低于成本價競標的,作廢標處理;
(四)對投標文件的合同條件、財務能力、技術能力、管理水平和投標人以往施工履約信譽進行評審,對不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要求的作廢標處理,對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者按招標文件規定對其進行不利于該投標人的評標量化;
(五)擬定“標價排序表”,按評標價由低到高進行排序,推薦評標價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評標價排第二和第三的為后備的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一條對于劃分有多個標段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如果允許投標人為獲得一個以上合同而提出優惠,評標委員會應考慮投標人提出的優惠,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審查,以最有利于招標人利益為原則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二條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應充分評議,發揚民主,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五章評標報告
第三十三條評標工作完成后,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組織編寫評標報告(格式見附件),提交給招標人,并抄報交通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評標報告應當記錄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包括招標項目基本情況和數據);
(二)招標過程(包括資格預審和開標記錄);
(三)評標工作(包括評標委員會組成、評標標準與辦法、初步評審、詳細評審,以及廢標說明);
(四)評標結果;
(五)評標附表及有關澄清記錄。
第三十五條評標委員會所有成員應在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評標報告(三)(四)(五)項的每一頁上簽字。招標人和由招標人組織成立的清標工作組應對其所提供的評標信息簽字負責。
第三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可保留意見,但應以書面方式在評標報告中闡述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
第三十七條評標工作結束后,如發現招標人提供給評標委員會的信息、數據有誤或不完整,或者由于評標委員會的原因導致評標結果出現重大偏差,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招標人,由招標人邀請原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評標,修正評標報告和評標結論。
第六章紀律
第三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嚴謹、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九條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后自動解散。評標工作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資料應當同時歸還招標人。
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其他參加評標活動的人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和其他與投標有利害關系的人的財物或者其它好處。
第四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其他參加評標活動的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它情況。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貸款方對評標工作有特殊規定的,可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本細則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