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財政廳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和行政處罰罰款上繳事項的通知
青財采字〔2011〕492
為了加強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235號)、《財政部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和行政處罰罰款上繳事項的通知》(財庫〔2011〕15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政府采購保證金和行政處罰罰款上繳渠道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保證金上繳
在省、州(地、市)、縣各級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出現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和采購文件約定不予退還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情形,由政府采購中心、采購人按照就地繳庫程序,將不予退還的保證金上繳當地國庫。
二、關于行政處罰罰款的上繳
在省、州(地、市)、縣各級政府采購活動中,政府采購相關方違反政府采購有關規定被財政部門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被處罰人按照就地繳庫程序將所罰款項上繳當地國庫。
三、關于就地繳庫程序
上述資金的性質屬于政府非稅收入,繳款人應根據屬地原則到當地財政部門領取《繳款書》,通過填寫《繳款書》將資金繳入國庫。按照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填寫收款單位及預算級次。繳款填寫方式為:預算科目名稱填:“103050199其他一般罰沒收入”;收款單位一欄:財政機關填青海省財政廳(或××州、縣財政局),預算級次填省級(或州、縣級),收款國庫填寫實際收納款項的國庫名稱(國家金庫西寧中心支庫或國家金庫××州/縣支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