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關于嚴禁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和插手工程項目建設的暫行規定
青紀發[2010]11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行為,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確保工程建設項目依法依規實施,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副科級(含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的副科級或者相當于副科級(含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中以委任、委派(招聘)、選舉產生并經主管部門批準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中的副科級或相當于副科級(含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項目,包括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屬和配套設施、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交通基礎設施工程、生態保護工程、水利工程、電力工程、工業項目等。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干預和插手工程項目建設,是指領導干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性規定或者議事規則,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暗示、授意、明示相關部門及其人員,或者放任、默許、暗示、授意、明示親友、配偶、身邊工作人員和特定關系人,影響工程項目建設正常開展或者正常監督執法活動的行為。
第五條 領導干部應當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遵守工程項目建設程序,不準有下列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工程項目建設的行為:
(一) 會議紀要、專題會議等形式對工程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請示、報告和重大事項等表示同意、默許的。
(二) 同意、授意或默許有關項目未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進行建設;同意、授意或默許違反規定審批或者核準工程建設項目;同意、授意或默許違反規定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建設內容或者提高建設標準。
(三) 借口加快建設速度,明示或暗示相關單位不履行建設程序;授意或要求為達不到施工許可前置條件的工程項目辦理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授意或要求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任意壓縮建設工期。
(四) 同意、授意或默許為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的開發商辦理相關證照或手續;同意、授意或默許相關部門及人員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變更城鄉規劃,特別是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容積率等強制性指標,減少或取消綠化面積。
(五) 同意、授意或默許違反規定批準用地;同意、授意或默許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而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暗示或強行限制或排斥潛在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投標人、競買人;同意、授意或默許違反規定批準緩繳土地出讓金;同意、授意或默許違反規定批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
(六) 同意或授意相關部門及人員弄虛作假,造成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嚴重失實;通過說情、明示、暗示或強令等形式,干預和插手行政監管部門依法對環境保護設施與工程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監督檢查活動。
(七) 暗示或強行變更職能部門批復的工程初步設計。
(八) 同意、授意或默許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不招標或化整為零規避招標;借口、暗示、強制項目審批部門將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核準為邀請招標或不招標,擅自變更已核準了的公開招標項目;同意、授意或默許違反有關規定,采用競爭性談判等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授意或明示對投資項目違規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為招標人辦理招標事宜。
(九) 同意、授意或默許以開發區名義對開發區內國有投資或控股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公開招標或不接受相關行政監管部門監管。
(十) 同意、授意或默許隨意提高或降低投標人入圍條件,排斥潛在投標人;借口、授意或明示對技術復雜或特別重大的招標項目應當公開招投標改為邀請招標或不招標。
(十一) 授意、默許、串通或放縱投標人、中介機構
進行圍標、串標、資質掛靠、弄虛作假等謀取中標。
(十二) 授意或明示有關部門及人員違規干預招標文件、評標辦法、招標標底、招標控制價的制作,違反保密事項等。
(十三)違規擔任評標專家或指定評標專家,或授意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指定評標專家,或通過誘導評標專家操控評標結果,或以監督為名干擾評標活動。
(十四)違規干預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或以打招呼說情、暗示等方式要求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要求中標人分包、轉包工程項目;或者指定生產商、供應商和服務商。
(十五) 暗示、默許或同意背離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簽訂項目施工合同,或在合同之外,另行訂立與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其他協議。
(十六) 同意、授意或默許對依法應當實行政府采購的未實行政府采購;同意、授意或默許對概算明顯偏高的項目,分配下達項目資金預算;放任、縱容或默許分管部門及其人員截留、騙取建設資金或者挪用其他專項資金進行工程建設。
(十七)同意、暗示或默許有關部門及人員通過隨意變更設計、施工現場簽證等造成工程項目“低價中標,高價結算”。
(十八) 違規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結算活動,同意、授意或默許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核竣工結算,或采取不正當手段抬高工程造價,或不在本單位公開有關工程造價審核結算結論。
(十九) 違反有關規定,利用說情、打招呼、暗示等形式,影響干預有關稅務機關為納稅申請人減免有關稅費或授意少報多建,造成稅費流失或滯廷上繳等。
(二十) 妨礙正常的監督執法活動,通過說情、批示、打招呼、暗示或強令等形式,影響干預有關行政監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管機構依法采取整改、停工、誠信記錄公示、罰款、停業整頓、吊扣證照等處理措施。
(二十一)其他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工程項目建設的行為。
第六條 各級工程建設行政監管部門負責依法依規加強工程項目建設的監督管理,發現以領導干部親友或指定其他第三人名義,采取不正當手段參與工程項目投標的,應當取消其投標資格;發現或接到檢舉、控告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工程項目建設的,應當按照職責和權限,及時糾正和調查處理。需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其他處理決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按有關規定作出;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干部管理權限作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工程項目建設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紀檢監察機關.
第七條 本規定由省紀委監察廳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