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青海省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辦法》的通知
青財采字〔2011〕1633號
省級各部門,各州(地、市)財政局、省政府采購中心:
為加強我省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考核管理工作,促進我省集中采購機構依法執行集中采購任務、提高采購質量與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青海省〈實施《政府采購法〉辦法》、財政部、監察部《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青政〔2011〕35號)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青海省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青海省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辦法》
青海省財政廳辦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
青海省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考核管理工作,促進我省集中采購機構依法執行集中采購任務、提高采購質量與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青海省〈實施《政府采購法〉辦法》、財政部、監察部《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青政〔2011〕3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各級財政部門作為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依法負責對同級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考核,各級集中采購機構應依法接受、配合政府采購監管部門開展監督考核工作。上款所稱集中采購機構是指青海省政府采購中心和各州(地、市)、縣(區、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政府采購中心。本省各級監察機關應加強對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同時對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監督考核工作實施監察。
第三條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應當遵循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的原則。應當做到“要求明確,事先通知,程序規范,考核公正”。
第四條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應當組織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的考核小組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考核小組可以邀請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人員參加。必要時邀請采購單位和供應商參加。省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制定對省政府采購中心進行年度考核的考核要求,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各州(地、市)、縣(區、市)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參照省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制定的考核要求制定對同級政府采購中心的考核要求。
第五條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范圍應包括:
(一)集中采購機構執行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府采購政策的情況;
(二)采購范圍、采購項目執行情況;
(三)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四)建立和健全內部管理監督制度情況;
(五)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專業技能、服務態度和廉潔自律情況;
(六)采購價格、采購質量和采購效率情況;
(七)采購文件的編制、公告和保存情況;
(八)其他應納入監督考核事項。
第六條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實行定期與專項考核、定性與定量考核、自查與核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七條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工作以定期考核為主,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于每年的2月底前對上一年度進行考核。集中采購機構應在每年的1月底前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總結報告和定期考核自查報告,2月份由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組織考核。定期考核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十條規定的考核要求和考核程序進行。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專項考核。專項考核是針對具體的采購階段或采購項目,以及特定事項進行考核。專項考核的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進行專項考核應當明確考核的范圍和方法,制定專項考核的方案,提前15日通知集中采購機構。
第八條定性考核的內容包括:
(一)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是否擅自制定政府采購政策,是否落實政府采購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自主創新產品和扶持中小企業等政策;
(二)政府采購范圍。是否依法實施集中采購目錄項目的采購,是否擅自提高采購標準,是否將應由集中采購機構實施的集中采購項目擅自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三)政府采購文件。采購文件是否存在限制性和傾向性;
(四)政府采購方式。是否未經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審批擅自將公開招標項目改為非公開招標方式;
(五)政府采購程序。是否依法公告采購信息,是否依法進行資格預審,信息公告的形式、招標文件的發放(發售)以及對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違規收費,開標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組織評標、談判和詢價,是否依法發布中標、成交公告和通知;
(六)詢問與質疑處理。是否及時答復供應商的詢問,是否依法受理供應商的質疑并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質疑答復;
(七)政府采購文件保存及政府采購合同備案情況。是否建立政府采購文件檔案管理制度,歸檔文件是否齊全、及時,政府采購合同副本是否依法報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備案;
(八)集中采購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工作崗位設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環節是否職責明確,是否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是否制定采購流程;
(九)集中采購機構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是否定期進行內部培訓,是否參加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組織的培訓;
(十)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廉潔自律情況。是否制定了廉潔自律的規定,是否存在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
(十一)采購單位的評價。是否按照政府采購計劃規定的采購方式和時限完成采購項目,是否對政府采購合同進行鑒證,是否按規定對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進行監督;
(十二)供應商的評價。是否公平、公正對待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第九條定量考核的內容包括:
(一)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率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率=公開的項目數量÷采購計劃下達項目數量×100%;
(二)采購任務完成率采購任務完成率=實際完成的采購金額÷采購計劃下達項目金額×100%;
(三)資金節約率采購資金節約率=節約額÷采購預算×100%;節約額=采購預算-實際采購金額;
(四)采購項目抽驗率采購項目抽驗率=組織抽驗的集中采購項目數÷完成驗收的集中采購項目數×100%;
(五)供應商滿意率供應商滿意率=供應商評分平均數÷100×100%;
(六)采購單位滿意率采購單位滿意率=采購人評分平均數÷100×100%;
(七)質疑答復滿意率質疑答復滿意率=(1-答復質疑后被投訴的次數÷被質疑的次數)×100%;
(八)被有效投訴率被有效投訴率=被有效投訴次數÷被投訴次數×100%。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根據本條規定的內容制定考核表,確定考核的范圍、因素和分值。第九條集中采購機構應于每月5日前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報送上月政府采購統計快報;于當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報送政府采購統計信息報表。政府采購快報和統計信息報表作為年度考核的基礎性資料。集中采購機構應當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按季度進行自查,并將自查報告于季度結束后20日內報送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集中采購機構的自查報告進行核查,核查采取隨機抽取的辦法進行檢查。
第十條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考核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成立考核小組。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成立考核小組,并確定考核小組負責人;
(二)制定考核要求和考核表。考核要求包括考核方式、考核時間、考核步驟和自查要求。考核表包括考核范圍、內容和分值。在考核工作開始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集中采購機構;
(三)集中采購機構的自查。集中采購機構收到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考核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按照考核要求進行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自查報告的內容包括對考核的內容進行逐項分析、說明和自評結論,并附相關的資料;
(四)收集相關資料。考核小組根據考核方案要求集中采購機構提供有關原始資料,可以根據考核要求對原始資料進行復制;
(五)實施考核。考核小組根據考核表所確定的內容、對集中采購機構自查報告及附錄的資料、考核小組要求集中采購機構提供的資料進行評議,并根據采購單位、供應商的反饋意見進行獨自評分;
(六)匯總及報告。考核小組負責人統計各成員的打分進行算術平均,確定綜合評分。考核小組根據綜合評分和實際考核情況,在考核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考核報告。考核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考核的期間、考核的范圍、考核的項目、定性與定量考核的綜合評分、考核的結果,并附集中采購機構的自查報告、以及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自行收集的相關資料;
(七)公布考核結果。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根據考核小組的考核報告,集中采購機構的自查報告,作出正式考核報告。省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應將考核結果報送青海省人民政府。州(地、市)、縣(區、市)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應將考核結果報送各州(地、市)、縣(區、市)人民政府,同時報送上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
(八)整改。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根據考核結果以及在考核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集中采購機構提出整改建議,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建議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政府采購監管部門。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根據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并結合實際考核情況進行綜合評定,確定集中采購機構的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優秀。綜合評定得分59分以下的為不合格。不合格表現為集中采購機構內部管理混亂,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不能適應集中采購機構的工作要求,不能完成集中采購工作任務。由于工作失職給采購單位、供應商造成損失或給政府采購帶來不良影響的。綜合評定得分60分以上75分以下的為合格。合格表現為基本能夠完成集中采購代理工作任務,但質量和效率不高,不能較好的為采購單位和供應商提供服務。綜合評定得分76分以上89分以下的為良好。良好表現為能夠貫徹執行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合理,制度建設和操作流程較為規范,較好地完成政府采購工作任務,采購的質量和效率較高。綜合評定得分90分以上的為優秀。優秀表現為認真貫徹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落實政府采購政策目標。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完善,制度建設和操作流程規范合理,很好地完成政府采購工作任務,采購的質量和效率很高。受到采購單位、供應商的一致好評。
第十二條集中采購機構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或司法判決認定其違法的,當年度的考核應認定為不合格。
第十三條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對于綜合評定優良以上的集中采購機構給予表彰。對于綜合評定不合格的集中采購機構,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將整改方案和整改情況在規定時間內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集中采購機構在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或拒不按照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建議進行整改的,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考核小組工作人員在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