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青海省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省級協調機制暫行辦法》的通知
青發改法規[2010]150號
省監察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經委、省財政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政府法制辦、省工程建設成套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招標投標部際協調機制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為推進我省懲防體系建設,加強協作配合,依法共同做好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工作,我委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省級協調機制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據此做好相關工作。
附件:青海省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省級協調機制暫行辦法
附件:
青海省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省級協調機制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6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招標投標部際協調機制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法規[2005]1282號),為建立健全我省招投標行政監督省級協調機制(以下簡稱協調機制),加強部門間的溝通聯系,保證協調機制的規范、有效、順暢運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協調機制的目的是:加強省各有關部門行政監督工作的協調與配合,及時有效地解決本省招投標領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保障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依法加強和規范行政監督,促進招投標市場健康發展。
第三條 協調機制成員單位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監察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經委、省財政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政府法制辦、省工程建設成套局共10個部門組成。
省發展改革委為協調機制牽頭單位。
第四條 協調機制協調事項和主要職責范圍是:
(一)研究本省招投標行政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思路與辦法;
(二)協調解決本省招投標領域的突出矛盾和重要問題;
(三)加強與各州(地、市)政府在招標投標訴處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溝通銜接;
(四)研究涉及跨行業、跨部門的招投標工作、需呈報省政府決策的重要事項;
(五)協調銜接各部門制定、擬定的招投標政策法規及文件范本;
(六)組織開展全省招投標執法檢查或聯合調查工作;
(七)各部門招投標行政監督工作信息交流、情況通報;
(八)需要多部門研究或協調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 協調機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協調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處理日常事務,主要職責是:
(一)籌備、組織協調機制成員單位聯席會議;
(二)起草、印發協調機制會議紀要;
(三)了解、督促有關成員單位落實會議確定事項;
(四)組織、落實成員單位有關信息交流事宜;
(五)組織召開聯絡員工作會議;
(六)辦理、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協調機制議事采取不定期聯席會議形式。各成員單位主管招投標工作的領導擔任聯席會議成員,各成員單位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聯絡員。
第七條 招標投標省級聯席會議根據成員單位的要求隨時召開。各成員單位可以就第四條規定事項范圍內的具體議題提請協調機制會議研究。
招標投標省級聯席會議的議題、開會時間及參加單位人員,由協調辦公室商有關成員單位確定并發文通知。
第八條 招標投標省級聯席會議研究重要事項或重大問題,應由各單位聯席會議成員參加;研究工作中的具體問題或臨時事項,可由各單位聯席會議聯絡員參加。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相關單位、專家參加會議。
第九條 招標投標省級聯席會議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召集并主持。會議確定事項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印發各有關成員單位。對于情況較為復雜、難以達成統一意見的問題,應當在會議紀要中作出明確表達。重大事項可以由有關成員單位聯合報省政府決定。
第十條 各成員單位應當在會前認真研究有關問題,準備相關材料,按時參加會議;會議結束后,參會人員應當根據需要及時向本單位有關領導報告;如有未盡事宜或不同意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協調辦公室書面反饋,必要時,由協調辦公室在會議紀要中予以明確。
對于會議紀要明確的事項,由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組織落實。
第十一條 招標投標省級聯席會議成員和聯絡員名單,經各單位確定后由協調辦公室印發。成員和聯絡員發生調整變化時,應及時向協調辦公室報告。
第十二條 各州(地、市)可參照本辦法,建立本地區的招投標行政監督協調機制。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