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青海省省級單位政府分散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青財庫字〔2008〕1385號
省級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省人大《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等精神,規范政府采購管理和運作,增進服務意識,促進全省政府采購制度創新和改革工作,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青海省省級單位政府分散采購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青海省省級單位政府分散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青海省財政廳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青海省省級單位政府分散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采購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預算單位,下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政府采購項目,因特殊情況不宜實行政府集中采購或部門集中采購的的貨物、服務和工程的采購活動。
第三條省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為政府分散采購的管理機關,負責審核批準分散采購。對未經審核批準的,采購人不得擅自實行分散采購。
第四條政府分散采購應具備的條件:
(一)采購項目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采購項目已完成集中采購,采購預算下達具有一定連續性的,分批次、跨年度的;
(三)政府集中采購代理機構現有的供應商庫、專家庫不能滿足集中采購要求,集中采購代理機構認定其暫不具備集中采購條件的;
(四)采購項目已完成集中采購而形成的采購節余資金,采購原項目配套且不具有批量采購性質的;
(五)實行垂直管理或者系統管理的單位,采購項目地點分散、部門或者系統管理級次或者下屬單位較多的,項目零散,不宜政府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采購或部門集中采購的;
(六)采購項目屬于本部門或者本系統按其專業或者特殊要求需要定制,不適合其他部門或者系統使用,不宜政府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采購或部門集中采購的;
(七)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外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集中采購不能滿足其時間要求的;
(八)在采購預算尚未落實確系工作需要,經有關預算管理部門同意已墊資完成采購的;
(九)上級部門安排的已完成采購項目的補助(追加)資金的;
(十)其他不適合集中采購的。
第五條分散采購按以下審批程序進行采購。
(一)采購人根據已批復的年初政府采購預算和年度追加的政府采購預算,對不宜集中采購的項目,須向省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提出政府分散采購申請,填寫《青海省省級單位分散采購審批表》。申請附件包括:分散采購書面申請、行政主管(或預算管理)部門意見、不宜集中采購的證明材料等。
(二)省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具體經辦人就采購人的分散采購申請,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分散采購須經省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會議研究批準后,采購人及時辦理有關分散采購手續。
第六條采購人采購金額達不到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限額標準的分散采購項目,可由預算單位成立分散采購項目工作組。從單位財務(辦公室)、紀檢監察及項目使用等部門抽調人員具體負責分散采購各項工作。
采購金額達到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限額標準的分散采購項目,原則上比照部門集中采購的方式組織實施,并邀請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實施現場監督。
采購人實施分散采購,對采購中出現的質疑、投訴等問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條采購人應當建立分散采購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全面反映和記錄分散采購活動情況。分散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八條采購人要嚴格按照采購預算和事先確定的采購方式進行采購,項目完成后,由預算單位依據分散采購合同自行支付。
第九條采購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恪盡職守,廉潔奉公,不得徇私舞弊,切實加強本部門(系統)內部的分散采購工作的管理,指定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政府采購事宜,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和制度。
第十條省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加強對各預算單位政府分散采購的監督和管理,并會同監察、審計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政府采購法》執行情況的專項檢查。
第十一條采購人要自覺接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及時整改;對采購人沒有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的政府分散采購,由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理,并追究相關部門的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