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青海省省級政府采購監察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財察字〔2011〕1993號
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省政府采購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省級政府采購監察管理工作,完善政府采購監督約束機制,促進政府采購依法、高效、廉潔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結合我省省級政府采購工作實際,我們制定了《青海省省級政府采購監察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青海省省級政府采購監察管理辦法》
青海省財政廳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青海省省級政府采購監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省級政府采購監察管理,完善政府采購監督約束機制,確保政府采購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結合本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監察管理是指省級財政監察機構依法對本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履行采購職責,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省級財政監察機構對本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辦理政府采購項目及其相關活動的監察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政府采購監察管理遵循“依法實施、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預防”的原則,做到監督檢查與教育、懲處相結合,與改進、預防相結合。
第五條政府采購監察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對重大采購活動進行全程監察;
(二)對采購重要環節和關鍵程序進行現場監察;
(三)對采購項目事后專項檢查。
第二章采購組織監察管理
第六條政府采購監管機構要依法正確履行監管職責:
(一)科學制定、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目錄和集中采購限額標準,逐步擴大政府采購實施范圍和規模;
(二)規范編制并及時下達政府采購計劃。集中采購計劃要充分考慮實際執行中的可操作性,力爭將同類型采購項目合并批量下達,發揮采購規模效益;分散采購計劃要嚴格履行報批會簽程序,規范下達;
(三)嚴格采購組織形式和采購方式的審批。加強對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審批的管理,嚴格監督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的組織實施;強化公開招標的主導地位,從嚴審批公開招標采購以外的其他采購方式,堅決杜絕并嚴肅查處隨意更改采購方式的行為;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采購方式的,須經采購監管機構同意,并履行相關手續;
(四)按照“統一條件、分級管理、資源共享、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原則,進一步充實和管理評審專家庫。評標專家的抽取要在監管機構現場監督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七條采購人和財政相關預算管理處室要根據政府采購目錄和集中采購限額標準,全面準確編制和細化政府采購預算。采購預算一經確定,無特殊情況不得變更。
第八條對參與重大采購項目的投標單位,實行廉政準入制度。應要求供應商提供當地檢察機關出具的本單位或個人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證明,沒有出具查詢證明或有不良行為記錄的,禁止參與省級政府采購活動。
第九條政府采購信息要在指定媒體上發布,采購信息要素必須全面、準確、及時,在兩家以上媒體發布的同一采購信息內容必須一致。
第三章采購過程監察管理
第十條采購文件要標準化、格式化。要明確采購數量、品種、功能(性能)、技術要求、評標標準與方法、開標時間和地點以及要求供應商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等要素;采購文件中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參數要求不得含有傾向性、排他性內容;對采購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要在規定的時限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并在指定媒體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要按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終止投標文件的接收;對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要進行檢查,或者委托公證機構進行公證;所有投標文件要在開標現場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要嚴格執行廢標條款,做出不予開標或按廢標處理時,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
第十三條評標委員會組成要符合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嚴格執行回避制度;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嚴格保密;評標委員會成員要遵守職業道德和紀律規范,并獨立行使評審權力;任何人不得干預、誘導評標工作。
第四章其他事項監察管理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監管機構要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政府采購特邀監督員,并對監督員實施動態管理;監督員以獨立身份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監督。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監管機構要建立專家職業操守、專業素質評價機制,對不履行職責,違反評標紀律和原則的專家,要從專家庫中清除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要嚴格按照評標委員會的推薦意見確定中標人,對確定的中標人要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要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及時組織和監督采購人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第十八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要嚴格履約驗收管理,督促采購人對采購合同規定的事項,認真核對驗收,重要采購項目,要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第十九條財政資金管理職能處室要嚴把采購資金支付關,不符合政府采購程序和要求、擅自改變采購項目標準和數量的,不予支付資金。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政府采購監管機構、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主動配合監察機關加強對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政府采購制度規定,有礙采購活動公開、公平、公正,拒絕或阻撓監察管理工作的行為,監察人員應當予以提醒、糾正或者制止,情節嚴重的,依法作出監察決定。
第二十二條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在采購活動中有下列行為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嚴格履行監管職責,未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二)未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供應商、政府采購監督員實施動態管理、考核評價的;
(三)未嚴格按制度審批政府采購組織形式和采購方式的;
(四)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
第二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活動中有違法違紀,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或有其它不良行為的,責成其及時糾正,問題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違反政策法規和工作紀律,弄虛作假、暗箱操作、泄露有關機密的行為要堅決制止,性質嚴重的,建議取消相關資金預算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下列行為的,責成政府采購監管機構,按照《青海省供應商誠信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嚴肅處理:
(一)提供虛假資料謀取中標或成交;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
(四)向采購人、采購監管部門、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提供虛假情況;
(六)不認真履行合同及服務承諾的。
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監管機構、采購代理機構、特邀監督員和其他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遵守采購工作紀律,泄露有關機密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省級財政紀檢監察機構要經常開展廉政談話、提醒談話;發現違法違紀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開展誡勉談話,并可向人事管理機構提出調崗建議。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