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青海省省級政府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和類型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財采字〔2011〕1632號
省級各部門,各州(地、市)財政局、省政府采購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完善和規范省級單位政府采購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和類型審批管理工作,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青政〔2011〕35號),我們制定了《青海省省級政府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和類型審批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青海省省級政府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和類型審批管理辦法》
青海省財政廳辦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
青海省省級政府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和類型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完善和規范省級單位政府采購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和類型審批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及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青政〔2011〕35號),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采購以公開招標為主要采購方式。省級單位納入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范圍內的集中采購活動,因特殊情形確需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和采購類型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開招標的數額標準,以及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由省財政廳根據經濟發展情況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和類型審批管理,是指根據《政府采購法》相關法律規定,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采購等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采購的、或者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內的項目,采購單位要求部門集中采購或分散采購類型的,其申報、審核和審批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省財政廳作為省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省級政府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計劃的審批管理。
第六條采購單位申請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和類型的,應當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包括電子數據)向省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第二章適用條件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可以申請邀請招標采購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產生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可以申請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一)技術復雜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二)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三)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不能成立的。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可以申請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或供應商擁有專營權,無其他替代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從原有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十條采購規格、標準統一,采購數量少、采購預算達不到公開招標標準、市場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較小的采購項目,可以申請詢價采購方式。
第十一條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采購單位申請采取部門集中采購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采購項目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不宜由集中采購機構參與的;
(二)因項目專業特殊或技術復雜,且現有專家庫不能滿足集中采購要求,或集中采購機構認為其暫不具備采購能力的;
(三)因非單位自身原因而引起的采購任務緊急,由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不能滿足其時間要求的;
(四)其他不適合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
第十二條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申請分散采購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采購項目已完成集中采購,追加補助資金的;
(二)實行垂直或系統管理的單位,采購項目地點分散、項目零散,不易集中采購的;
(三)按專業要求特別定制,而不適合集中采購的;
(四)采購預算尚未落實,但確因工作需要經預算管理部門同意已墊資完成或因任務緊急承諾安排資金的項目;
(五)其他不適合集中采購的。
第十三條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采購單位要求部門集中采購或分散采購的,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實施采購的能力;
(三)具有與采購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第三章申報材料
第十四條申請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和類型的書面報告應當詳細描述采購內容或項目名稱、預算金額、預算額度下達文號、擬采用的采購方式和類型、理由和法律依據,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并經采購單位財務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五條采購單位申請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在申報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報告;
(二)《青海省省級單位政府采購項目實施審批表》(見附件);
(三)相關專業評審機構、評審專家的意見(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應提供);
(四)原簽訂合同復印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情形的應提供);
(五)在指定政府采購媒體上發布的采購公告(復印件)及原采購文件,以及采購失敗和廢標的相關證明文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四款情形的應提供);(六)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符合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情形,采購單位以此申請相應采購方式的,應當提供相關專業評審機構或評審專家對該采購項目及需求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情形的意見。
第十七條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情形,采購單位申請部門集中采購或分散采購類型的,在申報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報告;
(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規定或證明材料;
(三)預算管理部門或集中采購機構的確認意見;
(四)采購單位部門集中或分散采購的實施方案;
(五)采購單位主管財務部門審查意見;
(六)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審批程序
第十八條省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收到采購單位相關材料后,應當及時審查。審查的重點是: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非公開采購方式和類型選擇適用情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專業評審機構意見的公正性,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實施方案的可行性等內容。省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組織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對其申請采購方式和的適用條件進行論證。
第十九條對申報材料不完整的,應當退回或通知申報單位修改補充;對申請本辦法規定采購方式理由不充分的,按公開招標程序下達采購計劃;對符合本辦法規定采購方式的,按相關規定審批后予以下達采購計劃。
第二十條省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以《青海省省級單位政府采購項目實施審批表》的形式下達政府采購中心先期執行,隨后以正式文件下達集中采購計劃。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未經省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采購單位不得將應當采用公開招標的項目以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開展采購活動,不得將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采購項目采取部門集中采購或單位分散采購。采購單位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擅自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應當實行集中采購而未經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或委托不具有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中介代理機構辦理采購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