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采購開標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采購開標、評審秩序,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過程的監督管理,確保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我省范圍內組織開展政府采購項目的開標以及評審、談判、磋商、詢價等(以下統稱“評審”)活動,適用本辦法。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是政府采購開標、評審組織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完善內控制度機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組織管理制度,分設不相容崗位,明確采購項目經辦人和現場監督人員的職責,依法組織開展政府采購開標、評審活動。
第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相互監督,發現對方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或者建議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向采購人的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二章 開標管理
第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開標前,應制訂開標、評審工作方案,準備相關資料,檢查開標、評審現場設施、錄音錄像等設備的運行情況。采用電子投標、評審方式的,應驗證電子投標、評審系統運轉是否正常。通知或者邀請相關單位和人員參加開標、評審活動。
第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在開標時間前核驗出席開標活動現場的供應商代表和相關單位人員的身份,并組織其分別登記、簽到,無關人員可拒絕其進入開標現場;同時開啟開標、評審現場的錄音錄像、電腦、打印機等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
對現場接受投標或者響應文件、樣品的,由現場工作人員在收到投標或者響應文件、樣品后,如實記載投標或者響應文件、樣品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由供應商代表對遞交記錄情況簽字確認后保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或者響應文件、樣品。逾期送達或者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標或者響應文件、樣品,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
第七條 開標應當在采購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或者響應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為采購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八條 開標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指定主持人,采購人、供應商和有關方面的代表參加。開標過程應當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指定專人負責記錄,并存檔備查。具體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開標,介紹開標現場人員情況,宣讀遞交投標或者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名單、開標紀律、應當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項,組織供應商簽署不存在影響公平競爭的《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確認聲明書》(見附表1);
(二)提請供應商代表檢查投標或者響應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對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裝訂等要求的投標或者響應文件,由現場工作人員退還供應商代表;
(三)投標或者響應文件密封情況檢查結束后,主持人按照供應商提交投標或者響應文件的先后順序當眾拆封密封情況符合規定的投標或者響應文件,清點投標或者響應文件(包括正本、副本等)的數量;
(四)拆封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或者響應文件中的開標(報價)一覽表,宣讀供應商名稱、投標價格、價格折扣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未宣讀的投標價格、價格折扣等實質內容,評審時不予承認;
(五)開標(報價)宣讀結束后,現場工作人員制作并打印開標記錄表,由供應商代表、主持人、記錄人和現場監督人員在開標記錄表上簽字確認(不予簽字確認的應說明理由,否則視為無異議);
(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指派專人將拆封的開標(報價)一覽表、投標或者響應文件及開標記錄表護送至指定評審地點,其他人員不得隨意翻動上述文件資料。
第九條 電子化采購項目開標程序:
(一)主持人、采購人代表、監督人員等在指定位置就位;
(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分別授權項目負責人在電子化政府采購平臺上開標;
(三)開標信息當場以大屏幕公示,并同時通過電子化政府采購平臺向參與項目的供應商公示;
(四)主持人按開標信息如實唱標;
(五)打印報價一覽表,主持人、采購人代表、監督人員分別簽字確認,并存檔備查。
第三章 評審管理
第十條 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指定工作人員負責組織,具體評審事務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競爭性磋商小組或者詢價小組(以下統稱“評審委員會”)負責。
評審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采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審委員會的,要向采購代理機構出具授權函。除授權代表外,采購人可以委派紀檢監察、公證機構等相關人員進入評審現場,對評審工作實施監督,但不得超過2人。
第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按照相關規定從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方式抽取評審專家。評審專家庫中相應專業類型的專家不足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向財政部門提供專家名單,經審核入庫后隨機抽取使用。
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采購項目,評審專家中應當包含1名法律專家。
第十二條 評審工作開始前,工作人員應當核驗出席評審活動現場的評審委員會成員和相關監督人員的身份,并要求其分別登記、簽到,按規定統一收繳、保存其手機等通訊工具或者相關電子設備,無關人員一律拒絕其進入評審現場。評審委員會成員拒不上交通訊工具或者相關電子設備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拒絕其參加評審工作并向財政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如出現評審專家臨時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工作人員應及時從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補抽專家。如無法及時補齊專家,則要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封存采購文件和所有投標文件,擇期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并將相關情況告知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工作人員要將補抽專家或者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的情況進行書面記錄,隨其他文件一并存檔。
封存可采用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雙鎖關閉并加貼封條的方法。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應在評審開始前,介紹評審現場的人員情況,宣布評審工作紀律,告知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的情形;組織評審委員會成員簽訂《政府采購評審人員廉潔自律承諾書》(見附表2),推選評審委員會組長。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通報報名參加本項目的供應商名單及資格預審情況(如有),宣讀最終提交投標或者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名單,介紹采購文件(含補充文件)制定及質疑答復情況。
采購人需要在評審前介紹項目背景和技術需求的,應當事先提交書面介紹材料,介紹內容不得存在歧視性、傾向性意見,不得超出采購文件所述范圍。書面介紹材料作為采購項目文件隨其他文件一并存檔。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評審委員會發現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或者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要停止評審工作,并書面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應按以下程序組織評審工作:
(一)在評審專家中推選評審委員會組長,可優先推選資深專家為組長;
(二)評審委員會組長召集成員認真閱讀采購文件以及相關補充、質疑、答復文件、項目書面說明等材料,熟悉采購項目的基本概況、采購項目的質量要求、數量、主要技術標準或者服務需求、采購合同主要條款、投標或者響應文件無效情形、評審方法、評審因素、評審標準等;
(三)評審委員會成員要認真閱讀所有供應商的投標或者響應文件,對投標或者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確定是否對采購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
(四)評審委員會成員要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采購文件所載明的評審方法、標準,依法獨立對投標或者響應文件進行評估、比較,并給予評價或者打分,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對供應商的價格分等客觀評分項的評分應當一致,對其他需要借助專業知識評判的主觀評分項,應當嚴格按照評分細則公正評分;
(五)評審委員會成員對投標或者響應文件的非實質性內容有疑義或者異議,或者審查發現明顯的文字或計算錯誤等,應及時向評審委員會組長提出。經評審委員會商議認為需要供應商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的,應通知該供應商以書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者說明。書面通知及澄清說明文件應作為政府采購項目檔案歸檔留存;
(六)評審委員會成員需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核并確認,現場監督人員應對評審結果簽署監督意見。評審委員會要重點對排名第一的、報價最低的、投標或者相應文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進行重點復核,并根據評審結果推薦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供應商,或者根據采購人委托協議規定直接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
(七)編寫評審報告。所有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評審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又不說明其不同意見或者理由的,視為同意評審報告,并由現場監督人員記錄在案。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因對采購文件有不同理解或者要求解釋采購文件的,工作人員應及時報告,并組織解釋,必要時可就相關具體問題征詢具體項目經辦人。除解答專家問題外,被詢問人員不得參與專家討論。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和評審工作有關人員不得干預或者影響正常評審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性、引導性意見,不得修改或者簡化采購文件確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不得接受供應商主動提出的澄清和解釋,不得征詢采購人代表的傾向性意見,不得協商評分,不得記錄、復制或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第二十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談判、磋商小組可以根據可以根據談判(磋商)文件和談判(磋商)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談判(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采購人代表確認。
對談判(磋商)文件作出的實質性變動是談判(磋商)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談判(磋商)小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同時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第二十一條 評審活動現場的工作人員需要出入評審現場或者對外聯系工作的,均應事先向現場監督人員說明情況并征得同意,現場監督人員應對相關情況進行記錄。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因回避、突發情況或者健康原因等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參加評審工作的,應按規定更換評審專家,被更換的評審專家之前所作出的評審意見不再予以采納,由更換后的評審專家重新進行評審。
第二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對擬認定為無效的投標或者響應文件、供應商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應組織相關供應商代表進行陳述、澄清或者申辯。
第二十四條 對明顯畸高、畸低的評分(其總評分偏離平均分30%以上的),評審委員會組長應提醒相關評審委員會成員進行復核或者書面說明理由,評審委員會成員拒絕說明的,由現場監督人員據實記錄;評審委員會成員的評審、修改記錄應保留原件,隨項目其他資料一并存檔。
第二十五條 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均不得修改評審結果或者要求重新評審,但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現上述除外情形的,評審委員會應當現場修改評審結果,并在評審報告中明確記載;評審委員會拒不改正又不說明的,由現場監督人員如實記載后存入項目檔案資料。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協助評審委員會組長做好評審報告的起草、有關內容電腦文字錄入、打印等工作,也可協助評審委員會組長對打分結果進行校對、核對并匯總統計,提示評審委員會小組各成員在評審報告上簽字。
第二十七條 評審結束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對評審專家的專業水平、職業道德、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評價,并將評價情況反饋給財政部門;同時按照規定向評審專家發放評審費,并交還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他現場相關人員的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相關電子設備。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影響開標、評審過程與結果。
第二十九條 供應商代表、采購活動現場監督人員就開標、評審現場組織管理工作提出異議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區別情況處理:如異議事項屬實且可以補正的,應對異議事項及時采取補正措施后繼續進行采購活動;如異議事項屬實已不能改正,但情節輕微未實質損害相關供應商合法權益且不影響采購結果的,應當場說明情況后繼續進行采購活動;如異議事項屬實已不能改正,且對相關供應商合法權益造成實質性損害、影響或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應當立即中止采購活動并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確定;若異議事項不屬實的,應當場給予解釋說明后繼續進行采購活動。
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的異議、中止情況及相關的解釋、說明、答復情況應作書面記錄并隨其他項目資料一并存檔。
第三十條 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發生突發情況影響開標、評審活動正常進行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迅速作出應對處理,盡量保障政府采購活動順利進行。
政府采購評審過程中出現錄音錄像采集設備不能正常運行的,應當立即封存評審資料、中止評審活動,直至設備(或替代設備)運轉正常或轉移至符合條件的場所后繼續進行評審工作。
第三十一條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招標項目,投標截止后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3家或者評審期間出現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處,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報告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定的,同意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二)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者招標公告期限、招標程序不符合規定的,責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遵守評審時間,因突發情況確實不能按時參加評審的,應事先告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
(二)服從工作人員的現場管理,主動出示身份證明;進入評審區域后應主動寄存手機等通訊工具或者相關電子設備,按要求佩戴工作牌;
(三)與采購響應供應商或者評審委員會其他成員存在利害關系的,要主動回避,自覺簽訂《政府采購評審人員廉潔自律承諾書》;
(四)保持評審現場安靜,不在評審現場隨意走動,因發生不可預見情況確需與外界聯系或者暫時離開評審現場的,應向現場監督人員說明情況,征得同意后在監控區域內進行相關活動,接受工作人員的監督;
(五)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尊重采購人代表和供應商代表,配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回答供應商代表提出的有關異議;
(六)協助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理由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對評審過程或者結果提出的質疑;
(七)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評審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發現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三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對有關采購文件、投標或者響應文件、樣品、現場演示(如有)的說明、解釋、要求、標準等存在不同意見的,持不同意見的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意見或者理由應予以完整記錄,并在評審過程中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表決執行。對因采購文件中有關產品技術參數需求表述不清導致供應商實質性響應不一致時,應終止評審,重新組織采購。
第三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他現場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私下接觸或者聯系供應商;
(二)收受供應商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不當利益;
(三)擅自改變或者修改采購文件中確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以及其他內容;
(四)發表不當言論、將自身意見強加給其他評審委員會成員、私下互相串通壓制其他評審委員會成員的意見等其他干預或者影響評審工作的行為;
(五)征詢采購人對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傾向性意見;
(六)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供應商的要求;
(七)超出范圍要求供應商對實質性內容作出澄清、說明,接受供應商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者在評審現場以外接收其他任何形式的文件資料;
(八)未經授權向外泄露有關投標或者響應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推薦情況及與評審有關的其他情況;
(九)違反規定進行協商、比較評分;
(十)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十一)其他不客觀、不公正的履職行為。
第三十六條 采購人代表、監督人員及現場其他人員應當執行回避制度,在評審過程中除應遵守評審管理有關規定外,還要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二)不得在評審過程中對特定供應商發表歧視性、傾向性的意見;
(三)不得向評審專家明示或者暗示自己具有引導性的評審意圖;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干擾現場工作人員的正常履職活動。
第三十七條 現場監督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評審工作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向評審委員會成員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意見;
(二)越權行使評審委員會的權力;
(三)無正當理由干涉評審活動和評審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擅離職守,放棄監督;
(五)收受相關當事人的財物、報酬或者其他不當利益;
(六)作出有損政府采購形象的行為和言論;
(七)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活動。
第三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發現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有違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的,有權及時提醒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如實記入評審報告。
現場監督人員發現評審委員會成員、工作人員、其他采購相關人員有違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制度和本辦法規定或者其他影響政府采購公平、公正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的,應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書面報告,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三十九條 現場監督人員應當在結束現場監督工作后,填寫《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監督記錄表》(見附表3),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監督記錄表》是財政部門處理舉報、投訴和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進行監督考核的重要依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時間順序單獨裝訂成冊并歸檔留存。
第四十條 供應商代表應自覺遵守有關法律制度規定,進入政府采購活動現場應主動出示身份證明及授權證明,自覺簽署《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確認聲明書》,服從現場管理,遵守現場秩序。采購文件中未要求供應商代表參加開標活動的或者供應商代表因故未參加開標、評審活動或者拒絕簽字確認的,不影響開標、評審程序繼續進行,事后不得要求補辦相關現場確認手續,也不得要求相關工作人員還原或者重復履行相關工作義務,但被確定為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應補簽《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確認聲明書》。供應商代表在政府采購項目的開標、評審活動現場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發現采購相關人員或者其他供應商存在損害自身合法權益行為或者影響采購公平公正行為的,應及時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或者現場監督人員提出,并積極配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進行調查處理;
(二)未經現場監督人員批準,供應商代表不得擅自進入評審現場、干擾評審工作;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手段阻撓或擾亂開標、評審現場工作秩序;
(四)不得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通過虛假響應、虛假陳述、虛假承諾謀取中標(成交)資格;
(五)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
(六)不得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采購機構惡意串通;
(七)不得向參與評審活動的相關人員、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八)如實答復評審委員會提出的詢問,不得主動提出澄清或者說明,也不得發表與所提問題無關的其他意見。